滁州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發布時間: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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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與勞務派遣單位(俗稱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或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是有前提的,即雙方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時,用人單位并沒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甚至不知情,此時即使用工單位作出了解除決定,也不是解除勞動關系,而應當理解為將勞動者退回用人單位。所以依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是不可以向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將員工退回給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維權路徑只有一個,即向用人單位反映,要求他們依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追究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但事實證明這樣做是與虎謀皮、徒勞無功的,因為用人單位根本不會這樣做,相反他的習慣動作是聯合用工單位,以給勞動者最低工資加學習培訓的方式來坑害勞動者,逼勞動者自己辭職。
總之,華律網律師認為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問題上是無法維權的,這不是勞動者的錯,是我國勞動法律有問題,勞動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是空白,讓他們鉆了空子,希望立法機關盡快采取補償措施,補上這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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